《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》6月起施行 禁止商家等采集個人生物識別信息
來源:連州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8-09 11:13:22 字體大小: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:-
廣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。5月17日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,介紹《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相關情況?!稐l例》明確,構建以措施清單制管理為核心的信用獎懲制度,商家等市場信用信息采集主體采集信息時要履行告知義務,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、血型、疾病、病史、生物識別信息。該《條例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
商家采集信息應履行告知義務
“推進誠信建設,基礎在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通過立法來引領和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是誠信建設的有效途徑?!笔∪舜蟪N瘯C關二級巡視員楊躍平表示,針對社會信用管理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(huán)節(jié),加快推進我省社會信用地方立法工作,有利于完善社會信用法制建設。
大數據時代,如何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,成為社會關心的話題?!搬槍w集采集不規(guī)范、共享有壁壘、應用能動性不強等問題,《條例》區(qū)分公共信用信息、市場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,細化各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措施,強化信息安全管理。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說。
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,《條例》以構建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制管理為基礎,細化了歸集、公開、共享、查詢、應用等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措施。比如,在歸集環(huán)節(jié),在執(zhí)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同時,省、地級以上市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(guī)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,并嚴格限制列入補充目錄的范圍;在查詢環(huán)節(jié),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應當明確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,建立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。
黃偉忠表示,在記錄、采集環(huán)節(jié),市場信用信息采集主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、會員、入駐經營者等方面的市場信用信息,采集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,并明確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圍。
此外,《條例》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,在相關環(huán)節(jié)設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,明確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、血型、疾病、病史、生物識別信息,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,應用個人社會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。
失信懲戒不得濫用泛用
針對目前守信激勵不足、失信懲戒措施泛用濫用等問題,《條例》構建了以措施清單制管理為核心的信用獎懲制度,包括完善清單管理、嚴格規(guī)范失信懲戒、突出懲戒恰當性以及兼顧規(guī)范市場信用獎懲等制度。
黃偉忠介紹,《條例》創(chuàng)設守信激勵措施清單,規(guī)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并適時更新,可以對守信主體在行政許可中予以便利、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加分、信用門戶網站予以推介等。
此外,對失信懲戒措施清單,規(guī)定應當執(zhí)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,省、地級以上市確因社會治理、市場監(jiān)管和公共服務的需要,才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(guī)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。“嚴格限制補充清單的范圍為約談、重點監(jiān)管、降低等次、撤銷相關榮譽等8類措施,禁止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(guī)實施懲戒措施?!秉S偉忠說。
為避免濫用泛用失信懲戒,《條例》在失信行為認定依據、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領域范圍、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等方面均作出嚴格規(guī)范,并明確禁止在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國家規(guī)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,并對已悔過改正輕微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予以適當保護。
省發(fā)展改革委總經濟師黃華東介紹,近年來,我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省、市兩級聯通的公共信用平臺體系。截至今年3月底,“信用廣東”平臺累計歸集入庫各類信用數據85.97億條,數據量居全國首位。
“接下來,將全面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(jiān)管,開展‘信用+大數據’公共信用綜合評價,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(jiān)管機制?!秉S華東表示,還將大力推進“信易貸”,緩解中小微企業(yè)融資難、融資貴問題,增強信用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發(fā)展能力。